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座談會
引言人:立法委員劉盛良
政府推動和中國大陸簽署ECFA主要目的有三:
一、 要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目前雖然兩岸都是WTO的成員,但是彼此之間的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
二、 要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目前全世界有將近247個自由貿易協定,簽約成員彼此互免關稅,如果不能和主要貿易對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而中國大陸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中國大陸簽署協議並有助我國與他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可避免我被邊緣化。
三、 要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
陸續與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簽署協議或協定,可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並吸引跨國企業利用我國作為進入東亞的經貿投資平台。
貳、名稱:
一、名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規範兩岸之間經濟合作活動之基本協議,英文名字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
二、何謂架構協議:「架構協議」是指簽署正式協議之前所擬訂的綱要,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因為要協商簽署正式協議曠日持久,緩不濟急,為了考量實際需要,故先簽署綱要式的「架構協議」,並針對攸關生存關鍵之產業,可先進行互免關稅或優惠市場開放條件之協商,協商完成者先執行,這部分稱為「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應我國面臨國際經營困境產業亟需排除關稅障礙之需求。國際上,亦有其他國家簽署架構協議之案例,例如,東協分別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都簽有架構協議。
參、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內容
一、主要內容:協議的內容將由兩岸雙方協商決定,參考東協與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及我方的需求,其內容可能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
二、定位:不採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三、協商基本原則:協商時我方將秉持對等、尊嚴、公平的原則,絕對不會自我矮化。另外,政府將依據馬總統之承諾,不會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台工作;並將以符合「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原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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