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難遮日
《愛客網》[970110]
江彥震
臺灣高檢署不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無罪的判決,元月九日提起上訴,上訴的目的是要讓最高法院以終審法院的地位,對首長特別費爭議做出統一見解。高檢署上訴書列舉四項上訴理由如下:
一、證據能力問題,高院判決所認定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對於特別費屬於薪資實質補貼的法律見解,高檢署認為該等法律見解屬於“傳聞證據” ,無證據能力。
二、“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是高院判決書中自創的看法,特別費領據列報就屬於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高檢署質疑,現行預算、審計、主計、會計“法規”都沒有這個概念,也沒有“法源”依據,判決依據為何?
三、高院判決指“領據特別費”的核銷程序多年來已形成行政慣例,並產生“行政習慣法”的效力。 高檢署反駁特別費到底是薪資實質補貼或一定要因公支用,爭議不斷,並未形成行政慣例。
四、“高院”判决認為“領據特别費”是薪資實質補貼,用領據請領後即視為因公支出,但又非個人所得;或稱已喪失公款性質,而属於具領“首長”所有;或属於“首長”個人所有,應做為公務上之交際應酬犒賞使用。
高檢署認為明顯前後論述不一,互相矛盾。
最高法院不能實質作宣判。最高法院依法是法律審只能審酌判決是否違法來作裁定,最高法院只能做上訴駁回(原判決合法)或發回更審(原判決有爭議)的兩種作法。最高法院如果發回更審高院要重新組織合議庭,再開庭調查審判,依據時程可以說三審有罪在總統大選前是不會發生的,所以,對參選總統資格將不至受到影響。
因此,至少目前看來,馬英九是最清廉的政府首長,沒人比他更清廉的了。但是,馬英九要選總統,某政黨毫無政績只會用"奧步",設下許多絆馬索阻止馬英九參選以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是故馬英九的危機,現在才真正開始而已。
在聆聽二審宣判無罪的時刻,馬英九發表感言:「我保持心情平靜。我知道,這只是另一個起點,最艱難的路才開始,不容絲毫鬆懈。
我一生清廉自持,竟在二月十三日被檢察官以涉嫌「貪污」起訴,至今仍深感不平。而最不能接受的是,檢察官在偵查中竟扭曲多位證人的供述,製作不實的偵訊筆錄並據以起訴我;同時,對同性質的案件,又採取寬嚴不一的認定標準,顯然有虧職守;而檢察系統又遲遲不統一各地檢署的不同見解,放任司法與社會資源虛耗,同樣未盡本分。
即便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我仍保持對自己清白的信心以及對法院公正的期待,每一次都平靜、坦然地出庭應訊。客家諺語說:「山高難遮日」,比喻真相總會大白。現在,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前後六位承審法官一致確認我的清白,充分顯示檢察官的不當起訴,及無理由的上訴。
走過將近十個月的訴訟歷程,我深刻體會一般民眾面臨偵訊及訴訟的心情與壓力。我更清楚,我雖視清白重於生命,但真正重要的是,這一切的不白之冤,既曾加諸於我,也就可能加諸其他人民身上。因此,我要在此對人民作出莊嚴的承諾,如果我有機會執政,一定傾全力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台灣,建立一個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讓人民都能受到司法公平的對待。
無罪宣判的此刻,我覺得肩上的責任更重。執政黨為了保衛政權,用盡包括司法在內的各種手段打擊我。現在,對他們來說,司法途徑暫時受挫,我相信這將是其他更激烈打壓的開始,未來的選舉之路,只會更險惡艱難。
為了台灣的未來,我們要更沈著冷靜地面對將來更多嚴酷的挑戰。讓我們一起努力,建立一個真正公平正義、清廉乾淨的法治國家。」
其實無罪是早知的結果,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馬英九特別費出庭聲明答辯:「謝謝庭上,在這裡,我要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意圖,更沒有犯罪行為。
目前有關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的案件,共計九件,除了我以外,尚有許添財、許陽明、呂秀蓮、謝長廷、蘇貞昌、游錫堃、陳唐山、翁岳生等八人,因檢察官認定標準不同,寬嚴不一,只有我被起訴,其他八件就以領據列報部分都不起訴,雖然台北地方法院也已判決我無罪,但令人遺憾與痛心的是,檢察機關不但沒有統一對特別費案應如何處理之歧異,拒絕接受法務部、台南地檢署及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反而繼續無謂地浪費司法、社會資源,執意提起上訴。
我一再說明,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秘書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從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有任何問題。歷來經辦相關業務並出庭作證的證人,包括出納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證明上開情形。所有人員均係依往例辦理,並未陷於任何錯誤,我又如何能每月利用他們並不存在的「錯誤」而施行貪污行為?
退一步言之,縱使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為公款,並須有因公支用的實際支出才能領取,然而公益捐贈仍然是合乎因公餽贈招待之用途。我在台北市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9萬元,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使用,我連行政程序都沒有違反,何來觸犯刑法、涉嫌貪污呢?
反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案件,檢察官所採取的標準卻是:招待友人消費、致贈友人禮物,不必問該友人是誰,也不調查該消費支出與公務的關係,只要有支出就是因公支出,支出縱使由第三人以信用卡墊付,也算特別費支出。甚至蒐集他人統一發票據以核銷為特別費,明顯貪污及偽造文書的行為,竟也可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但本案檢察官為了起訴我,卻採用恣意決定且邏輯矛盾的標準。例如為了起訴我,竟刻意將公益捐贈不算入特別費支出。
甚至本案檢察官為了起訴我,完全不去思考特別費爭議究竟是一個犯罪行為,還是一個制度瑕疵,而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用途的爭議所產生的法律風險,全部要我一個人來承擔。為了起訴我,完全不探究出納、會計等核銷慣例,是否形成我及其他首長的主觀上的信賴。為了起訴我,拿我從來沒看過的函文,就說我知道領據核銷特別費應因公支用。為了起訴我,悍然違背法務部有關實質補貼的意見,更完全無視於其他機關對我有利的不同意見。為了起訴我,可以曲解我在第一次應訊時所作的答覆,不採納、甚至不記載證人有利於我的證詞。為了起訴我,可以將我在去年本案發生「後」接受媒體訪問之內容,扭曲為我領取特別費時的主觀認知。
我只能沈痛地說,本案檢察官的起訴及上訴,沒有邏輯,只有羅織,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請 鈞院維持原判,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馬英九最後陳述:「謝謝法院的細心審理。剛才我的辯護人已就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客觀屬性」,以及我個人對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屬性的「主觀認知」,詳細地說明與辯護。他們對於我在主觀上並不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也沒有詐欺或侵占的犯意與犯行,更提出了有力的證明。
我最後要說的是,即使到現在,我仍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痛心疾首、不可思議,向來以清廉為核心價值的我,從沒想到,我會被檢方以涉嫌「貪污」的罪名起訴。清白受到質疑,清廉竟被起訴,實在比失去生命更痛苦。本案原審判決已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各個層面,詳查明斷,宣判我無罪,這個判決無論是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都無懈可擊,請 鈞院維持原判,將檢察官的上訴駁回!謝謝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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