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型正義的幾點思考
江彥震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新興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錯誤暴行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補償等面向。簡言之,即對過去的迫害者追究其罪行,對過去取得不當的利益予以追討。但還要探討「集體不正義」的狀況與避免「選擇性的審判」。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也有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治國原則中的正當程序原則。
一般而言,學界對於轉型正義的認知,簡單的說就是一個政權轉型後,對舊政權時期使用公權力做出迫害人權的罪刑進行真相的調查,並且對在舊政權時期的受害者給予補償、而對施暴者給予懲罰的作為。通常這樣的轉型正義在經驗上是發生在非民主轉型到民主之後的重要工作。轉型正義之所以被重視,是因為一個新興的民主政權,需要一個健全而且有互信基礎的社會,而轉型正義就是重新建立一個互信基礎的重要開始。唯有過去一切不公義的真相被真實的揭露出來,受害者獲得適當的補償,而加害者有了應該獲得的懲罰,社會的互信基礎才能重新被建立起來,而一個利於民主健康發展的市民社會,也才能獲得一個良好再出發的起點。
轉型正義的發動,「挖掘真相」是第一步。唯有真實的把過去發生的不人道與不公義揭露出來,我們才知道該對誰懲罰、為何懲罰,以及該對誰補償,如何補償。因此,許多國家都在轉型後成立所謂的真相調查委員會,希望能在轉型正義的處理上順利展開第一步。至於真相出來以後,該用何種懲罰,是肅清、是和解、是遺忘,那則是第二個階段要處理的問題。臺灣社會,在民主化後仍然缺乏互信基礎,轉型正義未能成功的處理,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因素,未來,這個議題仍舊會是困擾臺灣民主健全發展的重要變數之一。
轉型正義的處理方式:一、清算:如南韓新的總統清算前任總統,猶太人清算納粹,但在臺灣總是被當作選舉的工具在炒作;二、和解:如南非種族和解,這是施明德最讚賞的方式,在和平的基礎下,揭露真相,伸張正義,妥善處置過去,然而在臺灣卻是永無休止的藍綠對抗;三、融合:如東西德統一,前共黨轉型執政。民進黨做為第一個本土政權,針對過去的威權統治和黑金政權,原應查明調查過去統治者所犯的罪行,以作為導正及和解,但其執政後仍持續創造新的罪行,失去追尋轉型正義之資格。
扁政府的貪腐和轉型正義所強調的正義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而且貪腐的罪惡卻使得轉型正義失去推動的正當性與顯著的目標,倫理道德破毀的危機,更使得「正義」的訴求完全無法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民進黨不僅無法追求轉型正義,更失去了本土精神。轉型正義原本是政治學上的一種學說及概念,也就是說本來應該法律解決的,因現實上的困難,而參雜政治解決。但其前題是,後者要比前者高明、文明,以及更有利於人民。[200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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