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1日 星期日

特偵組成立始末


特偵組成立始末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簡稱特別偵查組特偵組)是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設單位,特偵組是在陳水扁任內成立,於民國96年(2007年)42日成立,其前身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89年(2000年)71日成立的「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同月由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十九法字第二o九六四號函核定)。

特偵組成立的理由為查緝國家元首中央政府官員與軍事將領貪瀆行為,以及國家重大刑事案件。特偵組改制成立後,其辦公室先設於台北市館前路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廈之內,後於200910月遷至國防部文化營區。其授權的法源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

特偵組置檢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偵查中或已起訴案件



    林益世中鋼中聯關說施壓收賄索賄案國安密帳案拉法葉艦採購弊案、近兩百名首長特別費案、中藥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行賄立法委員、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行賄立法委員、國務機要費案、扁家洗錢案、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陳敏薰買官案、辜仲諒政治獻金案、機密外交案、外交零用金案、二次金改案、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臺灣高等法院數名法官收賄案、羅福助等違反證券交易法、陳水扁侵占國家機密公文案、檢察官陳玉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高雄市民代官商搶食中鋼脫硫渣龐大利益案、政府基金弊案、法官胡景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幸福人壽保險公司前董事長違反證券交易法、偉盟工業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等24件案件。 中信金控集團、國寶集團等涉嫌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案件(偵查中)。



簽結或不起訴案件






江國慶案



對於眾所矚目的江國慶冤死案,特偵組以罪證不足、身份不合及過了法律追訴時效為由,不起訴陳肇敏等涉案官員;但實際上還是有重大刑事責任在追訴時效內。



林益世案



20121025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將全案偵查終結,被告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提起公訴,但無具體求刑,並將在押被告林益世移審臺北地院;另陳啟祥等涉嫌行賄罪嫌,發交高雄地檢署依法偵辦。其中,林益世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所犯四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刑度可處無期徒刑,檢方並未具體求刑,只有要求法官重罰



王金平司法關說案



201396日,檢察總長黃世銘召開記者會,公開監聽到王金平與柯建銘間的電話,認為有關說嫌疑。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遭移送監察院,曾勇夫在壓力下請辭,中國國民黨撤消王金平黨籍,引發九月政爭

外界懷疑特偵組濫權監聽立法院,引起爭議。930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做出決議,要求特偵組停止所有監聽,將所有案件移送至一般檢察單位,靜待調查。



法部:廢特偵組5大理由(2016.08.11)


法務部的書面回覆認為,一、特偵組影響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二、違反行政法上機關與職務不兩立原則;三、概括條款明訂特偵組事務管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四、檢察官具有司法屬性,沒有再設置特偵組的必要;五、違反再議程序及案件管考制度。



廢除特偵組之呼聲



2012年,由於在林益世索賄案中未查出被普遍質疑仍存在的涉案更高層,被民主進步黨人士批評「預設立場且不作為的特偵組可廢除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也痛批:「人家說沒有就沒有,特偵組這4個月在幹嘛?」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說特偵組「辦綠不辦藍」,總統馬英九富邦案、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盛治仁夢想家案都簽結作收,因而提案廢除特偵組。



20139月,國民黨立委與中常委黃昭順指出:「我對於肆無忌憚的監聽,非常有意見。如果我們的監聽是用這種方式的話,我想我們整個的民主是倒退的。所以特偵組是不是應該繼續存在,我們有討論的空間。」該黨立委廖正井呂學樟王惠美等均主張廢除。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丁旺表示臺灣的檢察體制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論犯罪層級,均可偵辦,並無特偵組存在的必要。國家不宜設立兩個職權及管轄地域一模一樣的機關,在德國法稱為「機關職務不兩立性」,在英美法則稱為「禁止機關功能重疊原則」。特偵組得執行一、二、三審級檢察官之職權,加上無限延伸的概括條款,混淆與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剝奪人民對於案件管轄的可預見性,損及人民受管轄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特偵組設在最高檢,依法只能在第一線面對人民,一旦個案出現程序瑕疵,因無上級機關可資轉圜,只好被迫直接與人民對立,掏空檢察一體內控機制,也丟失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賴。且特偵組所管轄者俱屬重大犯罪案件,合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列舉重罪原則」,一旦聲請通訊監察,地方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核,縱夾帶輕罪監聽亦未生疑,無異放棄「監聽的法官保留」。



基層檢察官幾乎一面倒認為若總長想濫權,特偵組將成為總統御用工具,與其成為政治打手,乾脆回歸一般地檢署,照樣能打老虎。「沒想到我們辛苦爭取的特偵組,最後淪為總統御用工具」、「從總長跑去向總統報告那一刻起,特偵組就失去獨立性,該廢了!」、「總長辦案得向總統報告,連基層檢察官都不如」、「特偵組近年沒辦出令人期待的大案,凸顯組織疊床架屋,已無存在必要。」、「成立特偵組是為偵辦權貴時抵擋政治干預,現在卻淪為御用政爭工具,該廢了。



陪審團推動聯盟表示,要從「馬鍘王案」來推動檢察制度的各種改革,並批評特偵組已經不符設立本意,變成想打誰就打誰,應當廢除;而且檢察官濫訴嚴重,對於無罪判決,法律應規範檢察官不可以再上訴,並成立大陪審團制度來監督。



蘋果日報》於916日進行民調:「針對王金平涉關說風波,司改會認為特偵組濫權,提出廢除特偵組,您支不支持?」支持者佔59.76%,不支持者佔22.0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吳宜臻等民進黨立委推動2013年下半會期完成廢除特偵組的「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立法。她表示特偵組的惡形惡狀在北檢對黃世銘的起訴書內表露無遺。北檢偵辦黃世銘,該傳該問的都敢去行動,不像特偵組偷偷摸摸地一手遮天,既然如此,為什麼還需要特偵組?立委管碧玲也說,如果黃世銘不下台、特偵組不廢,代表整個國家都被綁架了,這是非常恐怖的事。她呼籲國民黨立委體認,特偵組東廠化是制度上的必然,不是人為的偶然,朝野立委應共同廢除特偵組,讓國家回歸常軌。



司法院大法官許玉秀20131110日接受專訪表示:特偵組就像檢察總長的尚方寶劍。尚方寶劍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專斬皇親國戚、權臣高官。首先,透過檢察系統的統一指揮,檢察總長原本就可以針對各種類型的重大犯罪案件,機動組織專案小組進行偵查,一樣可以發揮所謂特別偵查組織的功能。能不能有效偵辦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根本不在於檢察官在基層或在中央,重點在於檢察長是不是有擔當、有能力,是否能夠忠於專業,是否具有實踐正當法律程序的能力。一個專業能力夠好、正直堅毅而有擔當的檢察總長,能夠給檢察官足夠指導、充分支援的檢察總長,才是決定偵辦案件是否精準的關鍵。一個專業紮實、組織靈活的偵查團隊,隨時都能幻化成一把充滿靈性的尚方寶劍。



反之,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這是特偵組必須廢除最根本的哲學基礎。一個固定設置的特偵組,因為獨享大權,假以時日,難免流弊叢生,內部開始腐化。所謂的腐化,不只是恣意地小案大辦、大案小辦,而是會辦案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特偵組,就像一把入魔的尚方寶劍,不但可能毫無用處,還會專砍無辜。其次,誰可以擁有尚方寶劍?封建時代的尚方寶劍都是交給不會濫權的人,用現代的話來說,就是能夠執行正當法律程序、不會以非法手段去取得證據的人。特偵組在這一段時間所暴露的,剛好是不願意、也沒有能力遵守正當程序。這把特偵組尚方寶劍已經破碎不堪,人民當然應該把它收回來、銷毀。否則,繼續任由這把已經有了魔性的尚方寶劍存在,一定會回過頭來殺傷人民。



20168月,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過去對特偵組「有一些美麗的期盼」,但因倉促立法,導致後續產生很多問題。特偵組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在體制上有衝突與矛盾,沒辦法監督,也沒有救濟的再議制度。另外,特偵組因人力不足,經常要跟地檢署借調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分散了地檢署人力與查案能量。廢除特偵組後,希望修法賦予地檢署、高檢署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辦案的權限,打擊貪腐的決心和效果不會減損。



九月政爭爆發之後,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為謀求保留特偵組,曾經提出修法,將特偵組改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然而該項提議最後並未完成立法。[20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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