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不可率先帶頭違法
《中央日報》[2005.11.1]
江彥震
今年七月一日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需提繳百分之六的工資至勞工個人帳戶做為退休金,行政院在今年三月初承諾,各級政府雇用的臨時人員也納入適用。但隨即引發地方政府反彈,以無錢為由,要求中央支付勞退提撥,行政院初估一年將因此增加卅餘億元支出,於是不再要求強制提繳。
為更有效解套,經建會在十月初邀請勞委會、經濟部、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等部會討論此事,決定將臨時人員,改成與政府不具雇傭關係的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以規避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委會官員指出,與會者認為可藉由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提供就業,即可視為社會救助性質的工作,而不具「雇傭」關係,所以政府不必提繳百分之六的退休金。
政府為精簡人事,愈來愈多工作改以雇用臨時人員擔任,即使勞委會本部及所屬單位除了雇有近兩百位約聘雇及臨時人員外,也將清潔工作、一樓櫃檯服務工作,以及電話服務工作外包,連最近被質疑的核配外勞配額的外勞組人員也大都採外聘人員。我們可以體會政府為節約人事成本所做的各種因應措施,但勞委會一再要求雇主守法之際,似乎也應將心比心,否則嚴於責人、輕於律己,怎能建立起勞工的信心?
當初勞委會決定配合勞退新制實施,將各級政府機關包括公立醫院、學校等非依人事法令進用的臨時人員,自七月一日起皆適用勞退條例,由政府編列預算按月提撥百分之六退休金,受惠人數約十三萬一千人。此外,政府二萬六千位約聘僱人員提撥率,也將自七月一日起,一律從百分之三點五提高到百分之六。
依勞基法第三條之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因此有部分工時勞工、約聘僱人員,過去是不用提撥退休金,退休生活毫無保障,勞委會決定配合勞退新制實施,先解決臨時人員退休問題。因此在各部會都無異議下,勞委會決定從寬解釋,引用該條法令將政府臨時人員納入適用範圍,自七月一日比照適用勞退條例,所屬機關與臨時人員每月各提撥百分之六。而且根據勞退條例四十九條規定,雇主若未依法幫勞工到勞保局開設退休金帳戶,將可罰處兩萬元到十萬元,而且是按照未開戶的帳戶數處罰,並採按月連續處罰。
臨時人員是政府機構中,處境最弱勢者,他們過去因每年一聘不受勞基法保障,如今政府為了省每個月百分之六的勞退提撥,連雇傭關係都想變更,這與阿扁總統搭卡車到處宣導要落實社會公平、正義,恰好成了最諷刺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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