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挑接班人標準須「情義挺扁」
[香港文匯報] [2007-01-24]
江彥震 台灣時事評論員
有關「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定六件「秘密外交」不是「國家機密」,裁定元月廿三日開放閱卷,同時函詢陳水扁「總統」,若有核定機密資料,必須在廿二日中午前提出;事後不能再主張是「國家機密」,否則依隱匿公文書罪將陳水扁移送檢方偵辦。
擺明不把司法放在眼裡
擺明不把司法放在眼裡
「國務機要費」案裡的六件卷證是否為「國家機密」,在府方刻意拒絕提供核定文號下,始終無解。其實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隱瞞違法為目的,而「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已被認定涉及貪污,只因受「憲法」五十二條規定暫免訴追,故府方根本不可以「國家機密」搪塞。
其實「國家機密」保護法就已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不得有以下四種目的,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公平競爭;三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民主法治的法律標準,本來應該是一體適用,不容打折,但涉及陳水扁「總統」的「國務費」案,卻是處處拐彎抹角,姑不論吳淑珍四度請假,陳唐山等五位「總統府」官員,抬出所謂「憲法」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刑訴法「公務員拒絕證言權」……等種種可不出庭作證理由。陳唐山甚至說「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超乎機密法的絕對機密。」依法論法,「憲法」何來「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保障條文?至於刑訴法一百七十九條的公務員拒絕證言權規定,須有「妨害國家利益」情事,公務員才能就其職務應守秘密的事項拒絕作證。
此次開庭,法院傳喚的五位「總統府」官員,包括秘書長陳唐山在內,都具狀表明「有正當理由可不出庭作證」。陳唐山等五人拒絕作證的理由如果能夠成立的話,無異擴大了「憲法總統」權限,和曲解刑訴法「公務員拒絕證言權」,讓法治成為帝制。陳唐山竟然說,他即使看到甚麼也不能說;沒看到的,更不能說。他也要求「總統府」的科員,不能出庭,擺明不把司法放在眼裡。結果遭法官裁罰每人三萬元。
能免其牢獄之災是阿扁挑選接班人的關鍵
能免其牢獄之災是阿扁挑選接班人的關鍵
「國務機要費」案再開庭,吳淑珍再次遞出假單;以吳淑珍的身體狀況來看,恐怕假單要遞個一年半載,眼看結案遙遙無期。扁藉由「釋憲」案及夫人身體健康這兩張牌,阻擋「國務機要費」繼續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應可拖過扁任期。扁剩下一年多的任期,處心積慮,就是要拖延「國務機要費」案的審查。有黨內人士解讀,扁現在挑選「總統」接班人,除了與扁配合度高、勝算較大等條件外,在情義上也必須對扁「相挺」,「國務機要費」案即其中重要考量之一。扁在任內也許能靠著拖字訣撐過去,一旦卸任,必將面臨官司壓力,若真的遭檢方求刑,未來若是民進黨籍「總統」在位,勢必得用特赦等方式拯救扁。
「國務機要費」案從約談、偵辦、起訴到正式開庭,扁對於是否拋棄豁免權,態度反反覆覆,主要是檢方的動作一路都大出陳水扁意料;起訴更讓扁猝不及防。起訴後,扁急著以「一審有罪就下台」防堵黨內要求他負責的聲浪,卻讓自己陷入更大的困境。檢方起訴、法院認真到每周開庭,扁開始驚覺,若不採取行動,「國務機要費」案可能在社會壓力下速審速決,他就真的得下台了。
「釋憲」案提出後,扁策略既定。一面希望靠「釋憲」案脫身,一面使出拖字訣,檢方傳喚「總統府」作證官員均不到庭,以「國家機密」為由築起防火牆。事實上,吳淑珍近來身體欠佳,首次出庭也因禁不住久坐而昏倒,只要吳淑珍不出庭,法官很難辦得下去。對扁來說,「姿勢好不好看」就不重要了,能躲過下台及牢獄之災的厄運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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